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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7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导读:《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 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本省承接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与管理。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 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期印发,共计14条具体内容。文件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江苏省实际,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承接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与管理。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简称监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专业化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社会团体,包括分析类环境监测机构、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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